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人事处
 
 首页 | 机构设置 | 政策法规 | 人事工作 | 师资工作 | 职称工作 | 劳资工作 | 下载中心 | 招聘入口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人事政策>>正文
 
湖南理工学院师德师风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2019-12-31 16: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构建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教师201816 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  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 10 号)和《中共湖南理工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校党发201836 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对象与内容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全校教职工。全年外出进修培训或工作需要在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由相关所在单位出具个人年度表现意见作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全年请病事假不在岗人员不参加当年考核。

第三条 师德考核坚持思想政治表现和育人功能发挥作为首要指标,坚持思想道德标准和业务工作标准并重的原则,通过完善教职工动态评价和考核机制,引导广大教职工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人才培养使命。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二)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

(三)敬业爱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四)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淡泊名利,志存高远,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

(五)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杜绝学术不端;

(六)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为人正直;

(七)廉洁自律。潜心教书育人,严于律己,清廉从教,淡泊名利,志存高远;

(八)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第五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核查属实的,师德师风考核为“不合格”:

(一)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违法违规上访等活动,或在课堂内外公开发表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言论;

(二)违反国家有关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转发淫秽信息,散布传播谣言产生不良后果等行为;

(三)通过网络、短信、匿名信等渠道和方式,捏造、虚构、歪曲事实,恶意诋毁、中伤、诽谤他人;

(四)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或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损害教师形象,造成恶劣影响;

(五)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奖助学金评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包括通过电子支付手段赠送的红包礼金和以电子形式支付的手机话费等;

(七)参加学生及家长以任何形式安排的宴请以及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八)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九)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学等本职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教育教学工作等损失;或存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等日常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十)组织或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培训、经营性活动等获取不当利益,或以组织学生实习实践换取或变相换取实习实践接纳方经济利益;

(十一)违反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教学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以及让学生及家长报销或支付应由教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承担的 任何费用;

(十二)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歧视、侮辱学生;

(十三)违反工作纪律,擅自脱岗,或工作时间内上网玩游戏、炒股票,或酒后进入课堂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

(十四)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五)因失职、渎职造成发生学生安全责任事故;

(十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师德考核的;

(十七)其他经学校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认定属于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情形。

第三章 考核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学校成立师德师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校师德考核工作。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分管组织、宣传、工会、教务、科技、人事、研究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及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中 分管宣传和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成员由纪委监察 处、党政办、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工部、校工会、教 务处、科技处、人文社科处、人事处、研究生院、保卫处、后 勤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成立师德考核小组,具体组织本单位教职工师德考核工作。教学院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组长由总支书记和院长担任,成员由院党政班子成员、分工会主席、教研室、办公室、实验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教师代表组成;其他非教学单位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由部门班子成员和群众代表组成。各二级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成员中,如有师德失范行为的反映或举报,在事实澄清之前暂停其考核小组成员资格。

第八条 考核时间与考核程序

(一)师德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教职工年度考核一并进行。由各二级单位组织,作出综合评议结论和等次;

(二)考核评价实行等级制,采取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和单位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年度未承担教学任务的教职工采取个人自评、同事互评和单位考评相结合;

个人自评由教职工本人填写《湖南理工学院教职工年度(师德)考核表》,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汇总报送到学校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

学生测评由学生所在学院组织测评,面向教职工本年度授过课的学生(含本科生和研究生)与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同步进行,并填写《湖南理工学院教职工师德考核测评汇总表(学生测评)》。凡本年度不在校或未承担教学任务的教职工不参加此项考评,但学生日常对相关人员的意见纳入年度考核重要参考内容。

同事互评各二级单位组织教职工进行师德述职(可与年度述职一并进行),在此基础上对照考核细则和标准互相评议;填写《湖南理工学院教师师德考核测评表(同事互评)》。

单位考评二级单位考核小组依据教职工平时的师德表现、相关记录,结合学生或同事评议进行综合分析,对每位教职工作出客观评价,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各二级单位考核小组及时向教职工反馈考核结果,被考核教职工无异议后签字确认。

(四)被考核教职工对师德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反馈结果之日起 7 日内向所在二级单位考核小组提请复核,二级单位考核小组应在 7 日内提出复核意见;被考核教职工若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可向学校考核工作小组提请复核。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九条 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结果按照考核最后得分设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专任教师优秀比例不超过10%,其他岗位优秀比例不超过 5%。

第十条 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和重要依据,记入教职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教师师德考核优秀的,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选培,各类人才项目申报、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师德师风考核未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在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用,导师遴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各类人才项目申报,评优评奖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凡在师德师风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相应定为“不称职”,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若连续两年考核均为不合格,调离教学岗位或停职;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教师资格或解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师德师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关闭窗口
  通知公告
· 公 示 09/07
· 湖南理工学院2023年非... 03/01
· 关于2022年非事业编制... 12/21
· 湖南理工学院2022年非... 11/24
· 湖南理工学院2022年公... 07/08
· 湖南理工学院2022年公... 06/28
· 湖南理工学院2022年专... 06/16
· 湖南理工学院2022年专... 06/13
  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