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理工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度
实施暂行办法
院政发[2003]82号
为了使我院青年教师尽快适应和熟悉高等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进一步加强青年教师培养,营造“严谨、和谐、求实、创新”的优良校风,发挥经验丰富、教学与科研水平高的骨干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的传帮带作用,使青年教师尽快成长并胜任教学与科研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导师的选拔及职责
1、导师选拔
青年教师导师,应热爱教育事业,工作认真负责,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参加教学改革,重视教育思想的学习和研究,业务知识渊博,熟悉各个教学环节,教学经验丰富,讲课效果优秀,并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多年的教师。担任青年教师导师的人员应具备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导师的选拔由所在的系(部)提出,在征得导师本人同意后,由学院批准,报人事处及教务处备案。各系(部)要严格把关,根据师资队伍的构成和青年教师的分布情况,选配优秀的指导教师。每位导师每轮指导1-2名青年教师。
2、导师的职责
(1)负责对培养对象开展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2)负责制定培养计划。根据培养对象的知识结构和承担的教学任务,帮助培养对象制定培养计划,指定进修与本课程相关课程的专业知识。
(3)指导教学工作。根据培养对象承担讲授的课程,从总体上对结构和内容予以指导,使培养对象能够根据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内容。在教学工作中做示范,并安排培养对象参加随堂听课、助课等教学活动,帮助培养对象做好拟讲授课程的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等准备工作。
(4)检查培养对象的备课情况,经常查阅培养对象所讲授课程的教案,并对教案提出意见。导师要不定期地听培养对象的课堂讲授,就讲课情况与青年教师交换意见,并抽查其批改作业情况。
(5)带领培养对象参加科研工作。帮助培养对象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发展状况、科研工作开展的方式方法,对青年教师的科研方向、研究内容、创新能力等进行指导。
(6)对培养对象的指导期结束时,应对培养对象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情况作出分析评价和考核鉴定,并对其后续发展等方面提出建议。对经过培养和考核后不适合担任教师岗位工作的青年教师,导师应本着客观、负责的态度,及时向系(部)和学院管理部门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二、培养对象及要求
1、培养对象
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且没有系统地承担过高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毕业分配、或调入我院、或院内新转岗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以及系(部)认为有必要经过导师制培养的教师。对以上人员实行为期1-3年的导师制培养。
2、要求
(1)培养对象要服从单位和导师的工作安排,按照导师的培养计划,完成导师安排的相关工作任务。
(2)培养对象要在导师的指导和带动下,认真学习,努力工作,不断提升思想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水平,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学和科学研究能力和水平。
(3)对不能认真接受导师制培养、或实行导师制后仍不能履行教师职责的培养对象,学院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湖南理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等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做出调离教师岗位、解聘等处理。
三、管理办法
1、各系(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学院每年检查各系(部)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实施情况,并作为对系(部)的考核内容之一。
2、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各系(部)应及时将本单位的青年教师导师名单、待培养的青年教师名单、培养工作计划,报送人事处备案。并对上一个轮次的导师制工作向人事处提交总结报告。
3、系(部)负责落实和管理本系(部)的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要及时为培养对象选定指导教师,要让导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制定好培养计划,要负责审核批准培养计划,督察培养计划执行情况。
4、对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导师职责的人员,系(部)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院备案。
5、导师在指导培养对象期间,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的,各系、部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工作量补助。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湖南理工学院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