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印 发
《湖南理工学院关于教师
攻读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关于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
2017年9月18日
湖南理工学院
关于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科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我校师资队伍中博士的比例,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坚持学用一致、按需培养的原则。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鼓励青年教师攻读博士学位。
二、适用范围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
三、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方式
1.在职全脱产(简称定向、委培)。定向、委培是指人事档案关系在学校,全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方式。
2.在职非全脱产(简称在职)。在职是指人事档案关系在学校,不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方式。
3.公费、自费全脱产(简称公费)。公费是指其人事档案关系调出学校或与学校签订协议保留了人事档案关系或编制,全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方式。
四、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条件
1.申请定向、委培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应在校服务满三年以上,报考单位原则上应是较高水平大学或科研院(所),报考的学科专业应与所从事专业方向一致,且为学校学科建设需要,年龄须在40周岁以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三年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良好。
2.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三年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良好,年龄须在40周岁以下,报考专业应为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所需要。
3.申请公费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量饱满,表现良好,在本校服务期已满。
五、享受待遇
1.以定向、委培方式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享受以下待遇:
(1)给予文科3~4年理工科4~5年的脱产学习时间。
(2)脱产读博期间,学校借给其学费和基本工资,正常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享受福利待遇,停发校内岗位津贴,科研成果按学校相关文件进行奖励。
(3)脱产期满后应尽快回校承担教学工作任务,从到校工作之日起恢复其岗位津贴基本档和基本工资。
(4)获得博士毕业证和学位证回校报到后,如学科专业为学校学科建设所需要,学校按其毕业当年引进人才的政策给予相应的待遇,整个培养期间学校借给的学费和基本工资从其引进费中扣除;若学科专业不是学校学科建设所需要,则不享受学校人才引进的待遇,但学校报销其学费,提供科研启动费。
2.以在职方式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享受以下待遇:
(1)学校给予其1年脱产学习时间,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发给其基本工资,享受福利待遇,校内岗位津贴停发。
(2)读博期间的费用自理,学校分学年借给其学费,所借学费应在获得博士学位后半年内归还。
(3)必须服从所在单位工作安排,学习期间(指读博的第2、3学年,不含脱产学习的第1年学年)每年课堂教学课时量原则上应不低于所在院(部)教师课堂教学平均课时量的二分之一。
(4)获得博士毕业证和学位证后,如学科专业为学校学科建设所需要,学校给予培养费11万元(含学费,不分学科),科研启动费工学7万元、其他学科5万元。只有博士学位证而无博士毕业证的,学校只提供科研启动费。
3.以公费方式获得博士毕业证和学位证,属于学校学科建设所需要引进的人才,按其毕业当年学校引进人才的政策给予相应的待遇。
六、定向、委培和在职获得博士学位的其他规定:
1.符合参评专业技术职称条件的,可以参评专业技术职称。
2.教师获得博士学位,在符合第五条的前提下,理工科按学制5年、其他学科按学制4年。无正当理由每推迟1年获得博士学位者,从给予其相应待遇中减少0.5万元,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算。
3.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回学校报到后,从获得博士学位的下月起享受学校规定的岗位津贴标准。
4.获得博士学位后,应及时回校报到工作并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获得博士学位后回校工作未满服务年限者调离学校、辞职或出国(公派除外),须按协议承担违约责任,退回学校发给的人才引进费、住房补贴、科研启动费、学费等,并按未完成服务期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1万元/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七、非教师岗位的人员获得博士毕业证和学位证后,若被聘为专任教师,则按新教师进行培养和考核,考核合格者按在职方式享受相关待遇。若未被聘为专任教师,则只提供科研启动费。
八、申请程序及要求
1.本人申请,填写报考博士研究生申请表。
2.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教师报考由所在院(部)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查教学工作情况并签署意见,处级干部报考须经组织部、主管校领导同意,辅导员报考须经学工部同意。
3.人事处审核(需提供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报考手续。
4.被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5.未经申请和审批报考博士研究生者,学校不负责办理任何手续;未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而取得博士学位的,不享受相关待遇。
九、本规定实施之前已与学校签订了有关培养协议的教师,按协议规定的内容办理。
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