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师上岗制度,保证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湖南省<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讲教师资格条件
主讲教师是指具有良好的师德、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独立承担本科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主讲教师资格是承担本科课程主讲教学工作的必备条件,未取得主讲教师资格者原则上不能担任本科课程的教学工作。作为主讲教师,应符合以下任职资格条件:
1、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学位,通过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2、经考核被认定已具备担任主讲教师的能力,能够较好地履行教师职责。
二、主讲教师资格的认定范围
1、应届毕业生、从非高校系统调入或从其他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人员,以及其他从未担任过主讲教学任务的教师。
2、我院在编在岗的从事或拟从事课堂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符合主讲教师资格条件的,应申请认定主讲教师岗位资格。
3、具有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以上学位的人员,讲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课程可直接填写申请表,免试讲等手续,由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委员会予以直接确认。
三、主讲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1、申请人填写《湖南理工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并提供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硕(博)士学位证书、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各1份,报院人事处审查。
2、申请人提交拟主讲课程1/2以上的教案(讲稿),经所在系(部)教研室审查,并由专业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签署是否同意试讲的意见。
3、申请人试讲。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或相关系(部)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听课,由相关系(部)填写听课考核意见。
4、所在系(部)对申请人进行德、能等方面的考核,并结合教研室的审查以及听课考核情况,经系(部)主任签署考核意见后将申请表交人事处。
5、人事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呈报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委员会进行认定。通过认定后,由学院颁发《湖南理工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证书》。
四、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认定时间
1、认定机构。学院成立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负责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分管教学和人事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教务处、人事处、科技处的负责同志组成。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学院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2、认定时间。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时间为每年9月份。
五、主讲教师职责
主讲教师须履行以下职责:
1、服从学院工作安排,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负责所承担课程的教学工作。
2、承担课程的理论教学、实验教学、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指导实习或设计、考试阅卷及评分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
3、负责课程教学资料的积累、教学档案的完善及现代化教学手段的推进工作。
4、维护课堂纪律和执行课堂考勤制度,认真检查学生到课情况,以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风学风建设。
5、认真完成教学任务,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达到合格以上等级。
六、具有助教任职资格,任助教不满2年的教师,不能单独担任本科课程的教学任务。对确因教学急需,具有助教职称但不具备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如特殊专业),系(部)应加强指导,为其选配具备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其教学工作,提高其教学水平和授课质量,待条件具备后再按程序申报主讲教师资格。
七、对不具备主讲教师资格但具有高校教师系列以外职称的教师,必须在1年内转评为高校教师系列的职称,并按程序申请主讲教师资格。
八、考核管理
1、学年课程教学质量考核为不合格的主讲教师,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下一学年度不得承担本科课程的主讲任务,限期整改后依程序重新申请主讲教师资格并进行认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1)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造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
(3)弄虚作假、骗取主讲教师资格的;
(4)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触犯国家法律的。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